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多少才合适
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劳动合同法》
邹声文

  据新华社 不久前,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公司一事,使竞业限制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特别是有关补偿和违约金标准的内容,也成为非常热门的话题。
    首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草案还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问题,有人认为草案确定的标准过高。厉无畏委员说,虽然大多数劳动者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也有一些人处于强势地位,如知名演员、运动员、外贸公司外销人员、企业重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目前草案为保护劳动者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竞业限制条款,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据说法国的补偿标准是最高的,但也仅为年工资的50%,没有高到100%。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能力进行限制,而不会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按年工资的100%加以补偿没有依据,企业也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就这一补偿标准作进一步研究。
    关于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问题,同样有人认为草案标准过高。伍增荣委员说,草案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就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为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3倍的补偿太高,2倍就可以了。这是因为,草案已经规定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如果劳动者所取得的经济补偿是两年工资收入的话,那么两年工资收入作为违约金返回去已经足够。”